(四)有适合企业生产需要的设备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能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促作用。
(五)对企业设备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维修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落实,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职工素质能适应本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六)经常开展设备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评选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实现了安全、文明生产。
(七)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各项原始记录、统计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定额先进,档案完整,能正确反映设备管理状况,为企业制定设备管理措施、目标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措施得力,考核严格。
(八)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完成,设备无跑、冒、滴、漏,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九)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有毒物质浓度和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噪声强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手段,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改进设备管理,改善设备素质,提高维修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要填写《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人员、专家进行考评后,从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中择优向商业部推荐。
第九条 各地向商业部推荐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名额,按评选年度的固定资产拥有量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供销社系统年末工业固定资产原值分别在二亿元以下(不含二亿)的各推荐一名;在二亿至四亿元(不含四亿)之间的各推荐两名;在四亿至六亿元(不含六亿)之间的各推荐三名;在六亿元以上的各推荐四名。社会商办工业,可参照推荐。
第十条 各地向商业部推荐的评选材料,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统一负责受理。报送评选材料的截止日期是每年三月十五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地向商业部报送的评选材料须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