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形式和承包期限。承包形式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行业制宜,按
《承包条例》规定,每个企业选择一种承包形式。不能搞递增包干,同时又超收分成。承包期限要灵活确定,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一般可同“八五”计划或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时间相一致。经营不稳定的企业,承包期限可短些,也可以用滚动办法承包。
3.明确发包主体和指标体系。国发[1990]33号文件规定发包方仍应由各地政府指定。为强化商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可经当地政府指定由商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发包,也可由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发包方。发包对象,在大中城市可直接发包到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一般发包到公司,再由公司对企业实行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承包经营合同指标体系,应严格按照
《承包条例》加以规范,合同指标不宜过多过细,有的指标可列入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或合同副本,进行检查、考核、奖惩,以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4.选好企业经营者。经营者的选择要按照“多数稳定,个别调整”和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原经营者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经审计认定无违法乱纪行为,领导班子比较团结,受到职工拥护的,可以继续承包;需要更换经营者的企业或经营者因故调动的,应首先在本企业、本系统内选调或公开招聘,同时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
《企业法》)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要坚持对经营者进行全面考核,除考核业务能力外,还要注意考察经营者的政治素质。
二、进一步完善小型商业企业改革
小型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差异较大,在坚持放开搞活的原则下,各地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等多种灵活的改革形式。那些经过几年发展已超过小型企业规模的企业,可以实行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办法。
要适当调整经营规模和结构。对一些核算单位过小,经营困难,缺乏竞争能力的企业,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可适当突破原有行业结构,实行群体租赁、以大带小、连锁店、批零结合、企业兼并、企业承包企业等办法,发挥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要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积极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及时调整商品经营结构,扩大经营范围。
要在政策上继续给予扶持。小型商业企业在搞活流通,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便人民生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们绝大多数本小利微,近年来由于市场变化,处境更为艰难。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小型企业的困难并提出解决的意见,争取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和照顾。要进一步完善租赁制经营,从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租金,使小型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有较稳定的收入。租赁企业新增资产的归属应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国资商字[1989]13号文件关于“租赁期间,出租方和承租方投资新增添的资产,原则上谁投资谁所有,个人投资部分在租赁期满后,可以折价卖给企业出租方或投资入股,也可以一次或分期抽回”的规定。对实行承包经营的小型企业,原则上应参照大中型企业承包有关规定,并结合小型企业的特点,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不断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