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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21日 〔91〕商合字第229号)


  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是在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产生的。它对完善县、乡、村三级经济服务网络,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搞活城乡物资交流都将起重要的作用。为使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性质和任务
  村级综合服务站是供销合作社根据人、财、物力的实际情况,在村委会的协同配合下,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它是供销合作社设在村一级的综合服务网点。
  村级综合服务站的任务是:
  (一)代购代销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经营生活资料;组织各种商品的预约购销和部分商品的拆零供应;开展农具、农械和部分生活用品的维修、租赁业务;
  (二)开展化肥、农药、农膜、农械、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代购代销业务;
  (三)广泛开展农业生产实用新技术和化肥、农药使用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提供植物保护、畜禽防疫等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提供商品信息,联络推销产品等项业务;
  (六)有条件的可兴办社员之家,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七)开展农民需要的其他服务。
  二、建站原则
  村级综合服务站的设置,要根据服务生产、方便群众、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由供销合作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试办阶段,村级综合服务站一般应建在较大的、经济实力较强的行政村。村级综合服务站不宜建得过小,要有适当的规模。
  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站,可同整顿和加强代购代销店的工作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可以把代购代销店改造为综合服务站;条件不具备的,要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继续办好。
  三、建站的形式
  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自办:在较大的行政村或商品集散地,由供销合作社依靠自己的人员、资金、设施建站。
  2.联办:供销合作社与村委会共同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联合建站。
  上述形式,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强求统一。但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综合服务站可以新建,也可在原双代店、供销分店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改造为综合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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