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
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
(1991年12月3日 人职发〔1991〕第18号)
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企业法》,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企业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区别不同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帮助企业建立和增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逐步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再采取下达职数的直接控制办法,实行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由企业在首次评聘后实际形成的结构比例内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区分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评价工作内容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个别企业如工作需要提高首次评聘后的结构比例时必须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事职相符,人适其职,责权利统一。
四、对三线军工企业和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从事高科技开发、承担国家专项重点任务以及重点技术改造的老企业,设置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可略高于同类工交企业。
五、对企业所属医院、学校等事业机构,应参照社会同类事业单位的办法设置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他非主体系列一般不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六、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订以前,应严格控制经济专业岗位的设置范围,一般只在决策层和管理层评聘高、中级经济专业职务,并限定其岗位职数和比例。对大型工交企业,高级经济专业岗位,应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应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中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中级经济专业岗位应比大型企业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