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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或兼管机构,配备物价人员或兼职物价人员,建立物价台帐,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县以下经营农机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服从农机公司的归口管理。从农机公司进货的商品执行农机公司的零售价格;自采农机商品,当地农机公司有牌价的按牌价执行,没有牌价的报县农机公司核定销售价格。

第四章 各级农机公司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中国农机总公司职责是:
  (一)组织、监督农机流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物价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下达的定价、调价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提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收费标准及价格改革方案,报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向国务院、国家物价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农机商品流通中的价格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四)协调本系统内的价格争议。
  (五)组织交流系统内价格管理经验和价格售息工作。
  (六)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公司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作价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上级下达的定价和调价规定。
  (二)根据本规定,拟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销售价格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按合理流向提出运杂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配合物价部门指导本地区内全社会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市)、县级农机商品流通系统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制止违价行为。协调本地区系统内的价格争议。
  (五)组织本地区价格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农机商品流通中的价格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收费标准,编印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目录。
  (七)组织培训物价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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