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专用基金工程支出,是否按批准计划进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2)审查工程成本,计算是否正确;竣工后剩余材料是否办理退料手续,冲减工程成本。
(3)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质按期竣工,交付使用是否办理手续;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是否及时入帐。
(4)审查专用基金材料,采购、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帐物是否相符,有无积压变质损失浪费情况。
9.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审计
(1)审查物资开发基金、科研基金等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使用效果如何,是否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况。
(2)审查归还专用借款的资金是否合规。
10.专用基金往来审计
(1)审查专用基金应收款项,是否合理,有无长期应收未收的情况。
(2)审查专用基金应付款项,是否正常,有无截留隐匿各项业务收入和专用基金存款利息等情况。
十、基本建设审计
1.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1)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重点项目,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评估;《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立项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书》、《开工报告》等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审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搞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
(3)审查建设项目概预算有无预留投资缺口或多算投资,以及漏项、重项、数字不实的情况;审查施工图预算有无超过批准的设计总概算,施工单位取费标准是否合规合理;审查投资包干、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是否合规,有无“名包实不包”,敞口花钱的现象。
(4)审查实际发生的各个工程项目内容与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造成积压的现象,因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而发生的材料价差、预算变更等签证手续是否完备。
(5)审查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挪作他用。
(6)审查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报表,审查应付应收帐款、库存设备材料等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审查应核销其他支出中器材非常损失,设备盘亏毁损等是否真实、确切;审查结余资金、其他收入等是否列帐。
(7)审查已竣工项目的投资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如期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