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原因:已被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200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1989年5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第2号令《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医学实验动物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满足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医学实验动物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实行实验动物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业务工作由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动物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卫生部在宏观方面对医学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发展、预测、评估、技术政策、组织协调等提供咨询,进行科研课题论证和科研成果的审查等。
第二章 实验动物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条例执行细则,协调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有领导参加主管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的领导下负责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按统一标准负责核发实验动物合格证,在专业上受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地方科委在宏观上的统一领导。
遵照国家科委意见,各地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加入各地区科委组织的跨行业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京、沪两地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卫生部的试点单位,也是我国最先成立的。两个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成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人员由科研人员、实验动物管理及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领导工作由院(所)级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该管委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实验动物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定标准
第八条 医学实验动物遗传检测标准
医学实验动物必须根据遗传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不同动物的遗传质量标准(杂交系、远交系、封闭群和近交系)。
近交系大、小鼠遗传质量标准
一、管理制度
1.引种来源清楚,应带有谱系及生物学特性资料(如近交代数、交配方式、遗传组成、生物学特性),应符合国际公认的遗传概貌标准。
2.按国际规定的近交系动物的繁殖系统,进行种群维持和生产。
(1)基础群和血缘扩大群
应以同胞兄妹交配方法进行。基础群的维持一定按近交系的保种方法进行,并应具有谱系及个体卡片记录。
(2)生产群
以随机交配方法(或红绿灯方法)进行生产,可连续繁殖3—5代,其生产群种鼠应与基础群血缘关系保持相对平行。
二、遗传质量检查
1.方法的选择
(1)同系异体皮肤移植法
无论是大鼠还是小鼠异体皮肤移植的方法,一直是鉴定近交系的经典方法,由于该方法既经济,又权威,列为首选方法。
(2)生化电泳方法
这是近年来利用同功酶和蛋白质的多态性对近交系动物进行遗传监测的1种常规方法。由于其快速、准确、灵敏,在检出亚系动物时,比起皮肤移植法有其独特之处,可作为近交系大、小鼠遗传质量检查的又一重要方法。
2.位点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