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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1989年10月19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爱卫会第八次委员扩大会议精神,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增强人民健康,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提高城市卫生水平,使城市广大人民有1个清洁、优美、整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为民造福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坚持改革开放,促进安定团结,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加速改变城市卫生面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要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以卫生治本建设为主,经过科学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在创建活动中,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发挥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各委员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二、考核命名卫生城市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根据卫生城市标准,各省、自治区每一、二年向全国爱卫会推荐1次。被推荐的城市必须提供创建计划、方案、工作总结和省、自治区爱卫会考核的情况和结论。全国爱卫会每2至3年考核认定1次。直辖市根据标准自查达标后上报,由全国爱卫会考核后命名。
  三、为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对各地上报的备选卫生城市,全国爱卫会将在考核前后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四、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组,由全国爱卫会从委员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和专业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备选的每个城市,都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查若干区域和单位,综合进行评价。
  五、经考核鉴定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由全国爱卫会给予命名、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对创建卫生城市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被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在巩固提高的过程中,如水平明显下降,社会反映强烈的,全国爱卫会可随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查,确实不合格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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