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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17.制剂室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堆放废料、废旧物品,室内不得生长霉菌,不得带菌配制制剂。
  18.制剂操作所用的设备、容器、照明器具、工具等均应有清洁保养制度。设备、容器应附有状态标记。
  19.制剂室应备有专用的一般工作服和洁净工作服、工作鞋、帽、口罩等,并应定期洗换。
  20.制剂人员每年体验1次,建立健康档案,凡患有传染病和可能污染药剂的患者,不得从事制剂工作。
  六、制剂工艺
  21.配制制剂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工作,不得随意改变。
  22.配制制剂的原料药经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包装完好,有注册商标、合法厂牌、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辅料、分装容器、包装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内服制剂的着色剂和矫味剂应使用食用色素与食用香精。
  中药材在投料前应作必要的真伪鉴别,严禁假劣药材投料。
  23.普通制剂须用蒸馏水配制,水质应符合中国药典标准。
  灭菌制剂所用的注射用水须新鲜制备。配制灭菌制剂前,应对水质进行PH、氯化物、氨、重金属等检查,并有记录。每月按药典规定进行全检。
  24.配制含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5.回收的输液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1)瓶内壁有划破痕迹;
  (2)瓶身灰暗不透明;
  (3)瓶内有油污或异臭。
  输液瓶胶塞只限用1次。
  26.更换品种必须彻底清场,并由清场的负责人记录签字。
  每批制剂均应有能反应配制各环节的记录卡,经制剂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3年。
  七、制剂质量
  27.医疗单位制剂室应设药检室,并按制剂规模设立化学、生物组、仪器间、无菌间、留样观察室等,制剂规模小的可酌情合并以适应检验工作的需要。
  28.药检室应对自制制剂、原料、辅料、水质等依法定标准检验。
  对验方等检验应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
  29.制剂室应有动物饲养室,该室必须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符合实验要求,并应有专人管理。动物要编号挂牌、定期淘汰更新。
  30.对自制制剂成品要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药检室必须有完整的检验卡、检验原始记录及所有批号的制剂检验报告单。检验记录的书写、字迹要清楚;遇有涂改应根据检验记录书写,并有检验人、复合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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