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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
 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1990年11月29日)


  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的处理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的直接责任,应由购进、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九章有关条款办理;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我部(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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