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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10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8日)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
  第三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重点课题3年集中受理1次,青年基金课题2年集中受理1次,重大项目可根据情况,随时论证确立。青年基金课题的管理,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青年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高临床疗效及对中医药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3.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可望在2至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5.经费预算适当、合理。
  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优秀青年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结合全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纲领,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实施。
  第六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
  第七条 科学研究基金确定资助的形式,以公开招标与委托、计划任务下达相结合。重大项目以组织协调、计划任务下达形式安排;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以招标形式确定。招标的实施步骤为:计划指导、公开招标、志愿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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