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中医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1.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政府部门、单位、集体和个人。
3.其它在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四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中医药政策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进行成果推广、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
1.在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各种中介技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依靠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事业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成绩显著;
4.在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中,能认真宣传、贯彻、制定政策、法规,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协调、指导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市场发展,并卓有成效;
5.在中医药技术市场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优良成绩;在技术市场的政策咨询、宣传报导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金桥奖”奖励形式设奖状、奖杯、荣誉证书以及奖金等。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金桥奖”的评审、复核和授奖工作。并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金桥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