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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年度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机关
及直属单位职工年度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1991年6月20日)
一、
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度休假。
二、
年度休假当年有效,原则上一次性安排,连续休完。
三、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
四、
年度休假天数,以当年年底前工龄满5年不满15年的职工为7天(含星期天);工龄满15年的职工为14天(含星期天)。工龄不满五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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