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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

 第十八条 补偿贸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审批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内部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于国家计委。

附件一:
          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中方合营单位,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二、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合营对象,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
 五、投资估算,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六、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七、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八、主要原材料、水、电、汽、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九、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十、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一、主要附件:
  (一)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二)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三)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安排的意见;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物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向书;
  (五)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注: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与要求是按照一般已经选定了合营外商考虑的。如果项目很好,为了选择更好的外商投资者,也可暂不定合营对象,先批准立项,则项目建议书中有关外商的部分可待选定合营对象后补报备案。审批机关在收到外商资信调查情况后一月内不作答复,则视为无异议认可,即可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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