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工作要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表系统整理组卷,编排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室移交。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六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方面
  凡是本部门党、政、工、团,包括纪检、人事、保卫、财会、基建、生产、科研、外事等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收、发文(电)和内部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电话记录、各类统计报表、出版物原稿和样本、剪报(不另行文的)等文件材料,以及反映本部门工作活动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二)医疗技术方面
  凡是医疗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计划、总结。
  3.处方章印模。
  4.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6.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7.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8.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9.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11.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12.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