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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使用新传染病统计报表的通知

  2)1个人同时患两种以上传染病,发病统计应按其所患传染病病种分别填报,死亡统计只记1种主要死因。
  传染病报卡使用说明
  1.选卡
  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时须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点)发生丙类传染病时须填写丙类传染病报告卡。
  2.总项目的选择
  初诊病例及初诊死亡的诊断可分别圈划“发病”、“死亡”;对已填报过“发病”的传染病病人在订正诊断、出院或死亡发生时,必须再报卡1次。再报时分别圈划“订正”、“出院”或“死亡”栏目;如同时属于其中1个以上栏目可同时圈划,如因死亡出院时要同时圈划“出院”和“死亡”两项。
  3.地区编码、卡片编码
  可按收集和保管卡片的防疫站的要求填写,或直接由防疫站填写。
  4.实足年龄
  实足年龄一律填写周岁、周月。年龄不足1周月者,可将“月”字划掉改为“日”字并填写实足日数。对1个月到1岁之间的儿童,日数大于15天即算1个月,小于15天则舍去。
  5.发病地点
  填此项是为了流行病学调查,保护易感人群和处理疫原地。
  发病地点是指疾病症状开始出现的地点。
  单位指工厂、学校、托儿所、办公室等等。家庭、单位以外的发病地点须填写在“其他( )”项括号内,如野外、旅店(主要指流动人口)、宿舍(住校生)等等。
  6.户口地址、现住地址
  填此栏目是为了便于访视或转卡。两地址相同时只填“户口地址”一项。现住地址是指发病时的地址。
  7.联系电话
  可以是家庭、本人或家长工作单位的电话。
  8.患者职业
  圈画职业的目的是为了在卡片汇总时发现传染病高发人群,以便管理。
  若病人的职业同时符合卡中的1种以上职业时圈划原则是:1.圈划主要职业;2.圈划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职业。如食品厂工人、熟食店售货员都应填写饮炊食品业,而不填工人或商业服务业。
  未列入本卡的职业须填写在“其他( )”项的括号中,如警察、海员、飞行员等等。有些特殊人群如劳教人员、和尚、道士和乞丐等等,虽不属职业,也可填写在“其他( )”括号中。
  个体户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职业。
  9.发病日期
  指疾病症状开始出现的日期
  10.诊断日期
  发病卡填初诊日期,订正、出院和死亡卡须填写确诊日期或当时诊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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