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
 (1979年3月14日)


  现将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二年(72)卫军管字第154号关于检疫卫生处理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
             (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

  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向国内、外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证件的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订的收费,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付费者付外汇,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核算。
  三、收费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可抵冲支出。
  四、船舶的收费以净吨位计算,其它交通工具可参照执行。
  五、对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的服务性卫生项目,如出诊、抢救、临时治疗,用救护车(船)等,可根据适用于外国人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人,或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七条予以处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七、对国内外人员、交通工具均按本办法收取同等费用。国内外旅客、华侨、港澳同胞个人经济确实困难者,可以酌情减免。
  八、收取检疫费,应当给交费者开正式收据。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