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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通知
 (1979年9月30日)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卫生部会同全国有关单位,对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标建(GBJ)1—62进行了修订,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为全国通用设计卫生标准,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只规定了工业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对于各工业企业的特殊卫生要求,请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送卫生部、国家建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本标准由卫生部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一九七九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表1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
编 |     |  最高容许浓度 |编 |       |最高容许浓度   
  |     | (毫克/立方米)|  |       |(毫克/立方米) 
  |物质名称 |---------|  |  物质名称 |---------
号 |     | 一次 | 日平均|号 |       |  一次| 日平均
--|-----|----|----|--|-------|----|----
1 |一氧化碳 |3.00|1.00|20|氨      |0.20|    
2 |乙醛   |0.01|    |21|氧化氮    |0.15|    
3 |二甲苯  |0.30|    |  |(换算成NO2)|    |    
4 |二氧化硫 |0.50|0.15|22|砷化物    |    |0.00
5 |二硫化碳 |0.04|    |  |(换算成AS)|    |3   
6 |五氧化二磷|0.15|0.05|23|敌百虫    |0.10|    
7 |丙烯腈  |    |0.05|24|酚      |0.02|    
8 |丙烯醛  |0.10|    |25|硫化氢    |0.01|    
9 |丙酮   |0.80|    |26|硫酸     |0.30|0.10
10|甲基对硫磷|0.01|    |27|硝基苯    |0.01|    
  |(甲基E6|    |    |28|铅及其无机化 |    |0.00
  |05)  |    |    |  |       |    |    
11|甲醇   |3.00|1.00|  | 合物(换算 |    |07  
12|甲醛   |0.05|    |  | 成PB)  |    |    
13|汞    |    |0.00|29|氯      |0.10|0.03
14|吡啶   |0.08|03  |30|氯丁二烯   |0.10|    
15|苯    |2.40|0.80|31|氯化氢    |0.05|0.01
16|苯乙烯  |0.01|    |32|铬(六价)  |0.00|5   
17|苯胺   |0.10|0.03|33|锰及其化合物 |15  |0.01
  |     |    |    |  | (换算成  |    |    
18|环氧氯丙烷|0.20|    |  |       |    |    
  |     |    |    |  | MNO2)  |    |    
19|氟化物  |0.02|0.00|34|飘尘     |0.50|0.15
  |(换算成F|3   |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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