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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监测站暂行工作条例

环境卫生监测站暂行工作条例
 (1980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根据中共中央〔1978〕第79号文件对卫生部门的要求,卫生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工作,建立环境卫生监测机构,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卫生监测站属卫生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研究与监测,行使卫生监督职权。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和实施。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为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预防公害病的发生,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对环境因素的卫生监测,掌握环境污染对居民健康影响状况的发展趋势。
  第五条 开展环境污染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对人体近期和远期作用影响及其规律的调查研究。
  第六条 采用现场调查和实验研究的方法,进行环境卫生标准的研究,为制订和修订卫生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有关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八条 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方法学的研究。如环境因素及污染物测定方法、环境流行病学方法、环境毒理学实验方法等卫生学评价方法。
  第九条 开展城乡水源选择,水质鉴定,以及参与城乡建设规划,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下达的任务,参加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负责的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承担对我国部分河流、湖泊及城市大气等的监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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