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站是全国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
省、市、自治区及地区(州、盟)、省辖市、地辖市均应建立环境卫生监测站(监测站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该站是当地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
县(旗)及市辖区卫生防疫站要有专业人员从事环境卫生监测工作。工业较多的县也可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监测站。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的专业人员编制,可根据当地人口多少、工业比重而定,省、自治区及全国重点城市一般不少于四十人,直辖市和工业较多的省,一般不少于六十人,地区及一般城市不少于二十人。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化学检验、环境毒理、预防性卫生监督、情报资料等专业科、室(组)。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监测专业人员分高、中、初三级,应包括卫生、理化、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各级技术人员的职称及考核晋级办法,均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制订全国环境卫生监测规划,统一监测检验方法,汇总成果,组织、协调全国性协作任务,组织全国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科技情报交换,培训高级环境卫生监测人员,负责我国承担的全球环境监测任务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全国环境卫生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要根据全国环境卫生监测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卫生监测站报告工作。
上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对下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要有计划地收集和积累资料,建立环境卫生监测档案,交流技术情报,开展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监测机构要与科研单位、医学院校密切联系,加强协作,进行有关科学研究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同时要会同卫生医疗单位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监测和公害病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