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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失效]

  4.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开展有关药品质量、药品标准、中草药制剂、药检新技术等科研工作,积极推广药检新技术、新方法;
  5.指导各省、市、自治区药品检验所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6.组织举办全国性专业学习班和专业进修,有计划地培训、提高药品检验技术人员;
  7.做好药品质量和药品检验的情报交流,办好药品检验刊物;
  8.执行卫生部交办的有关药品检验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省、市、自治区药品检验所的任务:
  1.负责本地区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工作,有计划的进行抽验,掌握药品质量情况;
  2.负责拟订地方药品标准,承担部分国家药典、部颁药品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的新药进行技术复核,研究、标定、保管、分发检验用地方标准品(对照品),并承担部分国家标准品的标定工作;
  3.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开展有关药品质量、药品标准、中草药制剂、药检新技术等科研工作,积极推广药检新技术、新方法;
  4.指导本省、市、自治区内各药品检验所以及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本地区药品检验工作交流;
  5.积极做好采、种、制、用中草药的质量监督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中草药及其制剂的规范;
  6.培训、提高药品检验技术人员;
  7.执行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交办的有关药品检验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地(市、州、盟)药品检验所的任务:
  1.负责本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工作,有计划的进行抽验,掌握药品质量情况;
  2.参加药品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对本地区药品生产单位报请审批药品、新药进行调查了解和技术复核,并提出意见上报地(市、州、盟)卫生局;
  3.指导各县(市、旗)药品检验所及辖区内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培训药品检验技术人员,指导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药品检验工作交流;
  4.积极做好采、种、制、用中草药的质量监督工作;
  5.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开展有关药品质量、药品标准、中草药制剂、药检新技术等科研工作;
  6.执行地(市、州、盟)卫生局交办的有关药品检验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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