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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失效]

  地(市、州、盟)药品检验所可参照省、市、自治区药品检验所的机构设置建立有关科室。
  第二十八条 药品检验所业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定期考核和晋级。
  药品检验技术人员要为革命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在技术上精益求精,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要不断壮大药品检验技术队伍。药品检验技术人员主要由各院、校有关专业的毕业生来补充。各药品检验所也要自力更生,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如举办专业训练班、派员外出进修等。
  第三十条 各级药品检验所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并切实保证工作质量,要教育职工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差错事故,严格保证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于在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和药品检验的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人员,有关领导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中造成事故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业务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药品检验所必须加强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度;
  3.技术人员晋级、考核制度;
  4.检品收办、检验、报告、留样、收费制度;
  5.奖惩制度;
  6.技术资料档案制度;
  7.标准品(对照品)保管制度;
  8.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9.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10.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制度;
  11.药品器材供应管理制度;
  12.图书管理制度;
  13.动物饲养管理制度;
  14.安全保密制度以及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药品检验所的行政后勤人员,要做好试剂、仪器设备、试验动物、物资供应、生活福利以及其他各项行政后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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