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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工部、农业部、
 商业部、总后勤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


  药品是搞好卫生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旧中国的医药工业十分落后。解放后,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国医药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使我国当前的医药生产十分混乱。有的药厂不顾医疗需要,片面追求产值、利润,不按计划和质量要求进行生产,造成了某些医疗常用和急需的药品数量不足,品种不全。有的药厂不具备生产药品的基本条件,无法保证药品的质量,甚至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其产品有的疗效不确,有的不但不能治病反而害人,有的因质量不合格而大批报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很大浪费,直接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有些地方任意开办药厂的情况很严重,是医药生产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林彪、“四人帮”破坏了法制,削弱了国家的药政管理,许多行业以至公社、生产大队、学校、部队、农场、街道、劳改场等单位,不按国家的规定,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药厂,盲目生产药品的情况相当普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挂起制药厂牌子的单位就有二千六百多个,不挂制药厂牌子、生产药品的单位更多。据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安徽等省的调查,未经批准的药厂占百分之七十左右。这些药厂靠拉关系、走后门,与正规药厂争原料、争设备、争品种、争市场,挤了正规药厂的生产,破坏了国家医药生产计划。
  目前兽药的生产状况与人用药大体相似。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必须严格保证质量,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必须具有高度的计划性。为了尽快改变我国医药生产混乱落后状况,使医药生产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亟须在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中,对所有的药厂和生产的药品品种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利加强领导,统一计划,统筹管理。整顿的原则:
  一、开办药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54号文件批转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凡具备生产药品条件的药厂,可批准生产药品。
  二、产品确属医疗需要,质量可以保证,但目前设备条件较差,经过整顿可以提高的药厂,可批准继续生产,但应促其尽快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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