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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的实施细则

卫生部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
 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


  贯彻执行国发〔1979〕144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是医药工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生产供应合理布局、加速实现医药工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通过整顿,改变目前乱办药厂、盲目生产的状况,使医药生产供应更好地适应卫生保健事业和战备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整顿药厂工作的具体指导,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4号文件批准的整顿药厂的原则以及国家颁布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整顿药厂的工作必须全面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9〕144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原则,坚持适合我国情况的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在整顿中前进,在整顿中提高。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搞好试点工作,做到情况明、决心大、方法对、步子稳、效果好、速度快。
  第二条 在开展整顿药厂工作中,要始终抓住整顿药品质量这个关键,做好四个结合:即要把整顿药厂与整顿品种结合起来;把整顿药厂的工作与本省、市、自治区全面合理的医药生产布局结合起来;把地方整顿与全国医药生产规划结合起来;把加强对医药的经济管理和加强对医药的法制管理结合起来。在整顿中要按照择优安排的原则,对那些条件好、技术水平高、成本低、收率高、质量好、生产品种为临床需要的药厂,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优先给予保证,重点支持这些药厂的生产。
  第三条 整顿药厂工作,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九七九年着重进行调查研究、摸底排队,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和制定本地区整顿药厂的实施方案。对已查明产品未经卫生局审批、未列入产销计划的生产厂应立即停止生产、收购和销售。一九八0年,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整顿工作由点到面、全面铺开;具备生产药品条件的药厂,可继续生产药品;对不具备生产药品条件的、生产不能纳入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计划的,不予批准生产药品。
  对停止生产药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由主管上级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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