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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

  第四、要整顿好医院办护校和卫校的护理专业。医院办护校要由省、市、自治区级综合医院、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条件较好的地、市综合医院主办。护校应逐步尽快做到具备五个条件:1.有校舍(教室、实验室、宿舍);2.有独立编制;3.有专职教师;4.有教学仪器设备;5.有相应的教育经费。
  有些卫校不具备办护理专业条件的,要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调整,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适当增加护理专业招生任务。同时采取其他措施如动员转行的护士归队、稳定现有护理队伍等,争取三、五年内使医护比例达到一比二水平,基本解决医护比例失调问题。
  二、积极恢复建立护士学校
  各省、市、自治区要在三年内恢复或新建一所护校。其主要任务是培养高质量的护士,并负责在职护士的培训提高工作。学校规模不宜过大。要把这所护校办成本省、市、区起示范作用的护理教育的中心。
  三、恢复和发展高等护理教育
  护理是一专门学科。随着我国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护工作日益科学化、复杂化和现代化,有必要恢复和发展高等护理教育,以培养掌握比较系统基础理论知识和全面护理技能,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护理科研能力的护师。计划在二、三年内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试办护理专业(系)。列入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学制暂定为四年。举办高级护理专修班,招收护士学校毕业或同等水平、从事护理(或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护士入学,以提高基础理论为主,学制二年。
  四、提高护理师资水平
  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使护校的专业教师逐步达到大专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当地高等医学院校合作,或由卫生干部进修学院举办护理专科进修班,提高护理师资水平。
  五、做好在职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现有护士长的培训提高是当务之急,地、市以上卫生部门都要积极举办“护士长进修班”,并应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和要求。轮训期限由各地视具体情况确定。
  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规划,采取办训练班等多种有力措施,使在文化大革命中培养的和未经正规训练的护士,分别在三至五年内达到护校毕业水平。要加强在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业余教育,切实保证计划安排的业务学习时间。要发挥护理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总之,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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