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五日)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卫生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各单位:
医院经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今年四月卫生部、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共同发出了《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医院实行经济管理的原则、办法和要求。据六月底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的六百七十六个医院进行了试点。从许多试点医院的情况看,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方向是对的,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调动了医院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扩大了医疗服务,不少医院门诊“三长一短”和急重病人不能及时住院的现象有所改善,同时也增加了业务收入,节约了支出,有助于改善医疗工作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
但是,少数地方也出现了某些问题,如有个别单位不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没有实现增收节支就给职工发奖,有的地方忽视了分级分工医疗,各地要注意纠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部一局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加快试点步伐,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各地有些医院积极要求进行经济管理试点的情况,各地可以扩大试点范围,但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申请试点的单位,要具备一定条件,即:
1.领导班子比较健全;
2.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医院管理和工作秩序比较正常;
3.已经开始进行药品管理的改革;
4.一些科室已试行定额管理;
5.经过清仓查库,基本摸清家底。
试点审批权限,省、市、自治区级医院和省、市、自治区属高等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包括京外部直属院校的附属医院)申请试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市)、县级医院和公社卫生院申请试点的批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确定。
二、要安排好医院的正常经费补助。为了保证医院的经费开支,国家对卫生部门、地方财政对地方卫生部门,应该继续实行现行的补助办法,对大修、大购、清理欠费基金等,仍按规定给予拨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