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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护理学会关于当前护士考核晋升的意见

中华护理学会关于当前护士考核晋升的意见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由于护师职称在我国是首次试行,缺乏经验,为使各地在考核、晋升工作中做到大体一致,首先要保证质量,特就护士考核、晋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经高等医学院校护理系或护理专修科毕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学习三至四年毕业(或学历、资历、业务水平相当者),连续从事护理工作;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经护理专业进修学校或进修班理论学习一年以上并有证明,其理论水平相当于大专护校毕业程度;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从事护理工作五年后改做医疗工作,并经正式批准为医师,现已归队。上述各类人员,凡德才兼备,热爱护理专业,现仍担任护士长以上各级护理领导骨干者,可定护师职称。
  二、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经实践、自学、短期进修,具备一定的理论、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德才兼备,热爱护理专业的护士,可根据下列条件和审批手续晋升护师:
  1.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或护理员经考核合格正式提升护士后,下同),连续从事护士工作二十年以上,在专科护理上能配合我国医学专科的发展,取得一定成就;在护理行政管理上经验丰富,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病房科学管理水平;在护理教育上有较高的理论和教学水平,并能理论联系实际。
  2.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连续从事护士工作虽不满二十年,但在专科护理(如心血管病、脏器移植、烧伤、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有论著。
  3.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经医学专科脱产进修一年以上,或在业余医大学习三年以上毕业,有证书或证明,连续从事护士工作,现仍为护理骨干。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免考晋升护师,但必须经群众评议推荐,本人就其专业特长写出论文或总结并经单位组织作出鉴定,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
  三、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以前护校毕业的其他不符合免考晋升护师的护士,可由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考试合格者晋升护师。
  四、一九六七年一月以后毕业的护士,除个别从事护士工作七年以上的先进模范人物,经群众推荐,单位领导批准报考护师合格者,可晋升护师外,其他一般都应由各单位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使之达到正规护校毕业水平后,再择优选送参加护理进修学校或进修班学习,考核合格方可晋升护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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