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67号--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4日)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确保混合消毒牛乳卫生标准的实施,根据混合消毒牛乳的特性,特制订本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混合消毒牛乳只限同意的受援企业的生产加工,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事前应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许可后方得进行生产。
第三条 凡从事混合消毒牛乳生产的企业除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行为,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其场地环境、车间设施、设备条件、工艺过程及卫生制度等必须符合乳品厂生产卫生规范外,还需做到下列卫生要求:
1.对配制再制奶的原料(脱脂奶粉及无水黄油),应按卫生部有关脱脂奶粉和无水黄油卫生标准进行逐批严格验收。凡发现原料有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均应及时报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处理,不得擅自动用。原料验收合格后,应置于专用仓库妥善保管,以防变质。库存原料在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有关可变性指标,不合格原料不得投产。
2.凡生产再制奶的原料(脱脂奶粉及无水黄油),必须按规定加工成液态奶,不得直接作为商品出售。
3.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用的新鲜生牛乳必须符合国际有关规定要求。
4.生产混合消毒牛乳时,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
5.混合消毒牛乳的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脱脂奶粉和无水黄油配制过程必须认真过滤、均质,并立即冷却至0 ̄5℃,配料的半成品(再制奶)应立即使用,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且须在保冷条件下运送。
第五条 凡与混合消毒牛乳直接接触的机械设备(水粉混合器、均质器、净水器和冷却器等)、容器、工具等在生产结束后要做到彻底清洗,使用前必须严格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