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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抓紧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抓紧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1988年4月12日)


  为了检查、贯彻落实国发(1986)85号和中办发(1987)15号文件的情况,推动全国性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快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全面有效的控制性病蔓延,我部拟在下半年召开“全国性病防治工作会议”,并对性病监测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为此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性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各级政府要有1位领导同志牵头,不定期召开由公安、司法、财政、卫生、旅游、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制订对策、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措施。部门间要互通情报,分工负责。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综合治理。卫生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按照职能分工把性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性病防治机构,全面开展监测工作
  目前,不仅开放城市有性病患者,而且中小城市和农村也有性病病人。为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性病防治工作,各省(市)、地、县要尽快确定监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省级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机构,要充实技术力量,增加必要的仪器、设备,努力查清病人的分布情况,力争尽快控制性病的蔓延。
  三、认真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各级监测机构,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把经公安部门查获的卖淫妇女、嫖娼、流氓等违法分子,作为性病检查的重点对象,坚持查出必治,治必彻底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和完善性病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
  医疗卫生单位对婚前、输血、参军、招工、招生以及旅游、饮食、宾馆、服务、个体摊贩等人员进行体检时应恢复性病的检查项目。同时要加强旅游、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大力开展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性病防治知识,使人们了解性病对社会、对民族以及对子孙后代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对防治性病重要性的认识。
  五、做好有关性病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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