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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15日 卫生部)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 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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