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都应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施行本《规范》的情况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卫生部报告。
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88年3月17日 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九条规定,特制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药品的制剂生产及原料药品生产的各关键工艺。
第二章 人员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受过专门教育的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与生产药品相适应的专职助理工程师或药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生产和负责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学历或相当的学历,对药品的生产及质量管理有一定经验,并能够按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企业领导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员应受过高等专业教育,并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七条 药品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本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能熟练地进行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