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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5)生产和质量监督人员要有良好的药品生产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吃东西。
  (6)企业所有人员要定期体检,建立保健档案。传染病患者、体表有伤口者、皮肤病患者及药物过敏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7)为强化生产人员生产药品所必备的卫生知识,要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药品生产的卫生教育。
  (8)对操作人员的健康有损害的生产操作,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章 原料

  第十九条 原料的管理、检查要有成文的、完善的制度。
  第二十条 用于药品生产的原料,应有编号及帐、卡,帐、卡的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标准、包装规格、数量、供应者、来源、收货日期、存放库位、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发放日期、经手人签字等。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购进原料,进货时要检查有无原料生产厂的合格证书、有无污损、填写原料帐、卡,入库待验。
  第二十二条 由质量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取样,取样后的包装应作标记,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包括:物料名称、编号、批号、包装情况、进库量(总重量、总容量及包装数)、取样量、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字等。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记录存档,并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三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原料的货位要严格分开,要有醒目的状态标记。合格原料使用时凭领料单计量发放,计录要完整。不合格的原料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原料应制订储存期限及复验制度,并应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生产操作

  第二十五条 生产操作和管理应在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生产人员应符合下例条件:
  (1)体检合于要求。
  (2)生产人员需经技术培训,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岗位要求后方可独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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