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无菌作业及高压、高速设备等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严格的专业训练,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药品的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操作开始前,应检查全部器械、容器和设备是否洁净或灭菌。并经检查确认无前次生产遗留物、容器、记录等存在,填写清场报告后,方可进料开始下次生产。
(2)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容器须有醒目的状态标记,标明内容物的名称,批次或识别代号。运转中的机械设备也应附有所加工物料的状态标记。
(3)各种生产操作只限于在按操作性质分别建立的厂房内进行,并应有与其相适应的、专用的全套设备。
(4)在生产区内根据不同的要求,应有可区别的工作服。每种工作服只限本区内穿用,不得越区或穿戴外出。
(5)生产无菌药品应在专用厂房内进行,操作人员先换鞋,再用适当的消毒剂洗手,换上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自缓冲间进入。盛装药品的容器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记,标明其内容物是否已灭菌,物料的数量及情况。其进入专用厂房的方式不得影响厂房的无菌条件。
(6)有粉尘的操作,应在良好的排气系统和保持一定压差的密闭工作区内进行,并应配备足以防止交叉污染的捕尘、吸收装置。
第二十八条 每一产品均应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处方、生产的详细操作规程、药品和半成品储存的注意事项、中间体、半成品质量标准和各项技术参数、生产中每一步骤的理论收得率和实际收得率(允许限度)、成品容器、包装材料和标签等。
各工序应按工艺规程制订岗位操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工艺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变更工艺操作的一切指令均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由技术负责人及验证人签字后下达执行。无批准手续变更操作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第三十条 生产每批药品均应有一份确能反映生产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药品名称、剂型、生产日期、批号(包括批次)、该批生产的全部操作步骤及采取的特殊措施、按工艺规程内容设计的工艺流程记录(包括配方及其中每一成份的投料量及批号)、在生产工艺过程中进行的全部检验结果、结论及签字日期、加盖批号的标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