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的职责
1.及早掌握孕妇、负责做好早孕登记,进行孕早期卫生指导,建立围保卡,及早初筛高危病例,及时治疗或转上级医院确诊和治疗监护。
2.有条件者可开展产前检查门诊、住院接产及产后健康检查门诊。
3.负责管辖范围内产妇的产前、产后访视。
4.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的全面情况。
5.正确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做好孕卡的回收和上缴。
6.深入街道、红医站、工厂及里弄卫生站,普及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知识。
(二)二级的职责
1.承担所在区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医疗服务,负责一般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监护和分娩处理。
2.接受挂钩基层机构的全部转诊和会诊。
3.与挂钩的上级医院保持密切联系,特殊高危孕产妇及危重新生儿应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上级医院诊治。
4.负责挂钩基层医院及工厂的业务指导,选派医生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具体业务指导并承担基层产科及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进修任务。
5.认真填写围保卡及各种记录、重视资料积累汇总,做好有关围产保健的分析统计和报表工作。
6.结合各阶段的中心工作与有关部门协作,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性的宣传活动。
7.区妇幼保健院、所(站)除完成上述任务外,必须做好围产保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卡(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
(三)三级的职责
1.承担所在区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医疗服务。
2.接收挂钩的下一级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中高危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
3.负责挂钩医院产科的业务指导(包括质量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等)和培训、进修等任务。
4.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及产前、优生、遗传咨询门诊,备有必要的监护仪器设备,如B型超声波及能进行围产期监测的有关实验室,专科医院或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应设新生儿科,综合医院的婴儿室要有专职儿科医师,对危重新生儿要特殊监护。
5.建立健全产前检查、孕期宣教、产房、婴儿室、产后休养室的各项有关医疗、护理、保健常规制度,认真填写围保卡及各种记录,定期做好统计报表。
6.编写、制作和提供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等宣传资料。
7.省、市级妇幼保健院(所),除完成上述任务外,还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有关围产保健的各种报表,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影响和危害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组织调查和进行必要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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