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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3月16日 国家中医管理局)

一、奖励的目的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奖励在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及其他从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中医管理局特设立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奖励的范围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包括:
  (1)新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中医预防、临床(含中医临床经验总结,民间单、验、秘方,一技之长与特殊疗法的发掘、整理),中医基础理论,中药,中医护理及文献的整理、研究等方面;
  (2)推广、应用已有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3)中医药器械、仪器、设备的研制;
  (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5)技术基础工作(如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6)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
  第三条 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国务院其他部、委、局申请部、委级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和其他部、委、局级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撤销。

三、奖励的标准

  第四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指先进程度、创新程度与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2)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
  (3)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的作用(指实用程度或推广、应用程度及其意义)。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或国际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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