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我国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符合本管理规定可申报奖励。

六、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预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管理局、卫生厅(局)及国家中医管理局直属单位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合格的由申报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程序原则上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每个项目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下列渠道申报:
  (一)项目任务来源由1个部门下达的,完成单位向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的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二)项目任务来源由2个部门下达的,则下达部门均应作为申报部门,应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组织申报,同时抄送其他任务下达部门。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四)自选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五)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协商确定申报部门。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预审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作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有疑问时,须与填报单位磋商,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4.预审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并说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八条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十九条 凡申报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需交纳评审费。

七、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