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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在应用、推广或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如确曾参加某项课题、并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条件,可作为主要完成者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执行或推广、应用、投产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要完成者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者  9     5     5
  主要完成单位 7     5     5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科技进步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则对项目完成者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其余部分发给科研辅助人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九、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超过2个月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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