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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同级冷链管理机构签章,报上一级冷链管理机构核准后,书面报告省级冷链管理机构备案。
  (二)尚有可利用零、部件的报废设备,由维修中心或分中心统一收集、处理。
  第十二条 冷链设备的装备、更新经费,本着“分级承担”或“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筹集。

第四章 冷链设备的维修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设立省级冷链设备维修中心;地(市)级根据服务范围、工作条件和人员素质等具体情况,设立维修分中心或冷链维修组;县级设立维修小组或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冷链管理机构要妥善解决好冷链维修的人员、经费、器械、工作用房和交通工具等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冷链维修中心和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冷链设备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
  (二)负责辖区内冷链设备的维修和大型冷链设备的保养;
  (三)冷链设备零配件的计划、采购、保管和供应;
  (四)对下级冷链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冷链设备采购的技术咨询;
  (六)制冷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
  (七)报废设备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八)对下级冷链维修分中心或维修组、进行技术考核和鉴定;
  (九)提供年度维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冷链维修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记录、报告各项冷链设备的运行情况;
  (二)辖区内冷链设备的保养、常见故障的排除和小修;
  (三)建立辖区内各项冷链设备的维修档案;
  (四)辖区内冷链设备大、中修的联系和运送;
  (五)提供冷链运行和维修工作年度总结。
  第十七条 冷链维修人员在保证完成冷链设备维修、保养和其它职责的同时、可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开展对外服务、以改善工作条件和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冷链设备零、配件只能用于指定设备的维修,并做好零、配件的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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