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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1992年7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守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保密局制定下发了《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这一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今后凡涉及中医药秘密事项均应按本规定执行。为准确执行这一规定,现就有关条文做具体说明。
  第一条 共有11项,界定了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它是区分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标准。对本规定未列入或其它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也未作规定的,确应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保密委员会或当地保密局确定。
  第二条 共三款,分别规定了中医药工作中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级事项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第1目“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是指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中药制剂。如六神丸、云南白药、片仔癀等。
  第2目“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制成品的配方、工艺”,是指传统公认的贵、稀、少的天然中药材人工制品。如人工合成麝香、牛黄等。
  (二)机密级事项
  第3目“传统中成药的特殊生产工艺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关键技术”,指经国家药政部门批准的中成药品种的特殊生产工艺;中药饮片的炮、润、焖、蒸、炒、炙、煅、水飞等炮制关键技术及有毒药品加工。
  第5目“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饲养、栽培及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技术”,是指创造较高经济利润的大宗出口中药材品种的饲养、栽培及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技术。如人工养麝香技术、西红花球茎增大技术及用基因工程选育的中药材新品种和抗病品种的技术诀窍等。
  第6目“国家级和部级中医药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关键技术”,是指技术难度大,并可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国家级和部级中医药重点科技研究项目的关键技术。
  (三)秘密级事项
  第2目“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药材资源蕴藏量及分布资料”,是指近十年内野生药材资源蕴藏量及分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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