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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诊断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2.6.4、精密度:批内瓶间差:cv<5%
              批间差:6%
  2.6.5、准确度:回收率:100%±10%。
  2.6.6、稳定性:在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期末,测定结果应达到上述指标。
  2.7、双缩脲法测定血清总蛋白试剂盒
  2.7.1、检品按临床化学诊断试剂送检技术要求1.1-1.5.11逐项审核,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内容,则具体指出。
  2.7.2、按样品说明书上提供的手工测定方法进行测试。
  2.7.3、测定线性范围:≥10g/dL。
  2.7.4、精密度:批间差:≥3%
  2.7.5、准确度:与Doumas法对比偏差<4%。
  2.7.6、稳定性:在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期末,测定结果应达到上述指标。
  2.7.7、在测定波长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0.2。
  2.8、溴甲酚绿法测定血清白蛋白试剂盒
  2.8.1、检品按临床化学诊断试剂送检技术要求1.1-1.5.11逐项审核,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内容,则具体指出。
  2.8.2、按样品说明书上提供的手工测定方法进行测试。
  2.8.3、测定线性范围:≥6.0g/dL。
  2.8.4、精密度:批间差:<3%
  2.8.5、准确度:对比试验与公认优质试剂盒比较偏差<4%。
  2.8.6、稳定性:在说明书规定的稳定期末,测定结果应达到上述指标。
  2.8.7、在测定波长下,试剂空白吸光度应<0.25。
  2.8.8、BCG工作液的pH应在说明书规定范围内,误差≤±0.1。
  二、临床血液学诊断试剂技术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血液学体外诊断试剂商品(试剂盒)的检定。试剂可以是单一试剂或多种不同试剂的组合(试剂盒),并附有说明书。用于临床血液学的某项测定。
  1、送检技术要求
  1.1、检品应为批量生产。
  1.2、送检试剂应有完整的生产及检定记录及有关稳定性试验资料。
  1.3、试剂盒外包装应为完整牢固,并印有产品名称、试剂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如为定期复测产品应有批文号。
  1.4、试剂盒内应包括全部所需组分(如需用户自配的应说明)各组分应有标签,分别牢固贴于容器上,标签应包括品名、内含成份及含量、批号效期、保存条件。
  1.5、成品试剂或试剂盒,须附有说明书,应写明反应原理、组成成份、使用方法、各组份用途、参考值、生产单位名称、注意事项。
  1.6、稳定性及效期,各试剂应根据各自的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效期,在效期末检测时,各项性能指标应合格,试剂盒如包括数种组份,应以失效期最早的组份之效期做为试剂盒的效期。
  1.7、检定血液学试剂所用参考物,应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或认可。
  1.8、送检标本应能满足检测需要,但至少应为一完整包装。
  1.8.1、HiCN工作参考液每批至少20支,溶血液每批至少20支,文齐氏液至少1000ml。
  1.8.2、假白细胞室内质控物每批至少20支,稀释液至少2000ml,溶血剂至少三小瓶。
  2、质量技术要求
  2.1、血红蛋白试剂
  本标准系按照1977年ICSH发表的ICSH标准EP6/2和EP6/3二份文件和1987年ICSH发表的第三版修改本而制定的。
  检测仪器系经过波长精度、波长准确度、杂光、线性、比色杯光径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分光光度计。经WHO的HiCN国际参考制品校正,并求出校正系数的精密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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