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通知
(1993年2月9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我部对1988年3月17日(88)卫药字第20号颁布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以第27号卫生部令颁布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现就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是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
二、今年开始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证。具体认证办法、标准、证书、标志等另行颁布。
三、药政管理部门将对取得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
四、1993年3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必须按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卫生部申请认证。
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辖区的药品监督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