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
商品分类目录和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0年1月23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使外贸出口有秩序地健康发展,决定对现行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作适当调整,并相应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的协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出口商品仍分为三类。
第一类出口商品仍按国发〔1988〕12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这类出口商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于第一类甲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第一类乙种出口商品,由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财务由地方核算,盈亏由地方负责。
第二类出口商品范围适当扩大(调整后的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见附件)。第二类出口商品是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内货源有限需要内外销统筹安排的出口商品,实行指导性出口计划,由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出口。有关进出口商会组织成立相应的进出口商品分会或协调管理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对其中某些有必要的出口商品,也可以组织联合成交,财务分别核算,盈亏分别负责。
第三类出口商品,由具有该类出口商品经营权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按专业分工批准的出口商品经营范围,有秩序地放开经营;进出口商会对其中发生问题较多的三类出口商品应组织协调管理。
调整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以后,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的计划管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财务核算、盈亏负担、上缴中央外汇等,仍按国发〔1988〕12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