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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公司(名单见附件二);
  (二)近两年年均外派海员超过300人,期末在外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公司(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统计报表为准);
  (三)近两年来在经营外派业务中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公司;
  (四)公司内部外派海员制度健全、管理严格。
  五、跨地区、跨部门选派外派海员,外派公司必须与海员所在单位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已持有原地海员证的海员,可凭外派公司与海员所在单位签订的协议由具有出境证明签发权的单位、公司开具《海员出境证明》。
  六、外派海员办理出境手续时,须按下列规定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有效证件和文件,边防检查站查验无误后放行:
  (一)外派海员乘坐服务船舶出境(即在国内港口登船),应持有效海员证和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外派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式样见附件三)。
  (二)外派船员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出境(即在境外港口登船),应持有效海员证,并按正常旅客办理出境手续。但如前往或途经国家(地区)办理入境、过境签证需要,应同时持有由外派公司事先办妥签证的有效护照;如前往免办签证国家(地区),应同时持有有权出具《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出具的《海员出境证明》和前往国家(地区)的代理出具的担保函(传真件或复印件)。
  凡途经香港的外派海员,均须持有《海员出境证明》。
  七、各有关边防检查机关、港监部门应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各外派公司不得为非外派海员办理《海员出境证明》或其他出境证件。如发现弄虚作假,利用外派海员渠道偷渡非法移民或乱收费的,要追究经办人和直接领导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有关外派公司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办证权、经营权的处理。

附件一        海员出境证明



                               证字第 号各边防检查站:
  兹证明  等  人,需前往   (国家、地区)登船工作,请查验海员证,准予出境。本证明自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出境生效。
  (签证:免签、在境外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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