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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七、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和农村小水电、小火电设备贷款利率可以由专业银行掌握:如果是按季结息,其利率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如果是按年计息,利随本清,其利率按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不计复利。
  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利率最高可以上浮50%。在30%的幅度内由信用社自行决定;超过30%,必须报县以上(包括县)人民银行批准。
  九、凡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的贷款项目,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不准向上浮动(农村信用社除外)。
  十一、对技术改造贷款,要加强期限管理。借贷双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贷款期限。贷款方如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申请展期,经批准,贷款不加息。对未办理展期手续的逾期贷款,从到期日起,银行按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自利率调整日起,实行分段计息。对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后到期的贷款,已按银发〔1990〕65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结息的不再办理退还。对尚未到期的固定资产贷款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过去有关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一: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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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调整后利率
------------------------|-----------
  一、技术改造贷款              |  10.08
  二、基本建设贷款              |
    一年以下(含一年)           |  10.08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        |  10.80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        |  11.52
    五年以上                |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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