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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0〕197号 1990年8月7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0.7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74个百分点(具体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下调(具体见附表一)。
  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社会发行的一至三年期的金融债券利率也相应下调,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再加1—2个百分点。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改为5%。
  (二)对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实行保值。
  (三)邮政储蓄转存在人民银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相应下调0.72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年利率下调1.62个百分点。
  二、降低贷款利率
  (一)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10.08%下调到9.36%;六个月期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下调到8.64%;三个月期贷款年利率维持原水平不变。
  (二)技术改造贷款由现行的年利率10.08%下调到9.36%;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下调(具体见附表二)。
  (三)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12.096%下调到10.80%。
  (四)拆借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72%。
  三、优惠贷款利率的下调幅度
  (一)对粮棉油(从收购到库存)贷款、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和商业、供销社一、二级批发站的部分储备商品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9%下调到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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