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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8月)

  (二)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刷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和储备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5.4%调整为4.68%,4.68%与9.36%之间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三)专业银行发放的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年利率,由现行7.20%下调到6.48%。调整后的年利率6.48%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9.36%之间的差额2.88%,返还给企业补充自有资金,其中财政负担62%,年终由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四)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改贷款,其利率是否下调,由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会同当地专业银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优惠贷款利率下调幅度见附表四)。
  (六)这次利率下调以后,对粮棉油贷款,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及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国营商业、供销社批发企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贷款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相应下调(见附表三)。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7.92%下调到6.84%。
  城乡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相应下调。贷款利率向上浮动的幅度,城市信用社由现在的20%调整为30%,农村信用社由现在50%调整为60%。城乡信用社上浮幅度超过30%、60%的,报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
  五、这次调整存、贷款利率,从八月二十一日开始。
  六、计息办法
  利率调整日以前存入银行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个人大额定期存单和金融债券,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调整日以后存入的上述各项存款和债券,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这次贷款利率调整,仍按原来分段计息办法执行。

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调整后
-------------|----------------------
  活 |        |    2.88        2.16
  期 |        |
----|--------|----------------------
    |一、整存整取  |
    |        |
    |  三个月   |    6.30        4.32
    |  半 年   |    7.74        6.48
    |  一 年   |   10.08        8.64
  定 |  二 年   |   10.98        9.36
    |  三 年   |   11.88       10.08
    |  五 年   |   13.68       11.52
    |  八 年   |   16.20       13.68
    |        |
    |二、零存整取  |
    |  整存零取  |
    |  存本取息  |
    |        |
    |  一 年   |    8.28        7.20
  期 |  三 年   |   10.08        8.64
    |  五 年   |   11.88       10.08
    |        |
    |三、定活两便  |按同期整存整取利        同 前
    |        |率打九折执行
    |四、华侨人民币 |
    |  储蓄存款  |
    |        |
    |  一 年   |   11.88       10.08
    |  三 年   |   13.68       11.52
    |  五 年   |   15.48       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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