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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

  七、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不包括其它金融机构)开办的特种存款,其年利率由原来的一年期13.05%、半年期10.08%调整为一年期11.70%、半年期9.36%,并从此次利率调整日起分段计息。
  八、一九八七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设备贷款,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8%的利差,给予补贴。
  九、活期存款,从利率调整日起实行分段计息。提前支取、过期不取的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定期存款以及各种基金会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的计息办法,仍按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83号和银传〔199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20%执行。
  十一、流动资金贷款三个月、六个月期限利率,应掌握在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的范围内使用。
  十二、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范围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通知》下发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利率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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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项目       |一年以上 |三年以上 |五年以上
                    |至三年  |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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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含支农工业中的化肥和磷、硫、钾|     |     |
矿山)、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原|7.56 |8.10 |8.64
油开采、节能措施、港口、盐业和劳改劳教 |     |     |
  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道、邮电、|     |     |
民航、建材、车船飞机购置、森工和钢铁、有|8.64 |9.36 |9.54
色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        |     |     |
  钢铁、有色、化工          |9.72 |10.4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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