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发〔1988〕136号 1988年5月13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1988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
  一、资金管理
  二、财务收入管理
  三、成本管理
  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
  五、专用基金管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
  第六条 根据《细则》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