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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借用或上存资金利息从上年十二月一日算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一个计息年度,按二、五、八、十一月末,分季计息上划总行。
  三、其他存贷款的利息计算和对专业银行的利差补贴,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借用和上存资金的计算口径:全国联行各科目及总行规定单独清算的有关科目为轧算借用或上存资金科目,轧差后,收方余额为借用资金,付方余额为上存资金。
  每季将上述科目的季度积数列入借用(上存)资金计息表(略),计算借用资金或上存资金利息,逐级上划(计息表作附件)总行。
  第三十条 成本考核。为促进全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上级行考核辖内各行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是考核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一、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
      
      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成本率=-------------------------×100%
             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
  综合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支出两科目中,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和借用资金利息支出轧差反映。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大于借用资金利息支出时,其差额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反之,则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
  二、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计算公式
  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
  综合费用降低率=基期综合费用率-报告期综合费用率
  年终决算时编报经济指标执行情况表(同附件三)随决算报表逐级上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 总行核定一级分行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并下达企业管理费指标(包括在综合费用率之中),一级分行据以掌握全辖支出。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核定后,各项收入的增减决定成本支出的多少,各行应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对成本支出应加强计划管理,经常统计各项收入的完成数,按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切实掌握成本支出。

第六章 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费、丧葬抚恤费、长休人员支出、落实政策支出、职工待业保险费等,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有关帐户列支。各级行的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慎重处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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