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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无不良交易行为;
  (五)在1990年7月5日之前设立。
  五、财政国库券中介机构持下列文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应于九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批准手续: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地、公司性质和组织形式、经营宗旨、资本金、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
  (二)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
  (四)验资证明;
  (五)前一时期的业务总结报告、业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六)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财政证券公司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证券市场的需要及公司本身的情况,批准其经营下列业务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国库券的发行;
  (二)自营和代理国库券的买卖;
  (三)办理国库券的兑付。
  七、财政证券公司经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天之内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按税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统一纳税规定依法纳税。
  八、财政证券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其收益照规定纳税以后,一律用于补充公司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调用。
  九、财政证券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公司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协调。

附件一: 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


             (1990年7月5日)

  七月五日下午,白美清同志主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关于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项怀诚、人民银行陈元同志分别就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说明。经研究,会议对上述问题,作出以下决定:
  一、债券市场和国库券的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三定”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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